在公司工作近10年,合同期满申请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续签违不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若是连续两份固定期现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合同,但劳动者不想终止,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如何呢?

高雄(化名)2007年7月进入M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
2013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后有续订了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20日,眼看合同即将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份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于是高雄通过邮政EMS方式向公司发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申请书中表示“本人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请公司与本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望公司尽快与本人协商办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
然而M公司并未通知高雄协商无固定期限合同事宜,而是向其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随后高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状告M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22万余元。
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高雄的仲裁请求,裁决M公司支付高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2万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M公司无视法律规定,仍到期终止与高雄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此,M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赔偿金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中很多用人单位只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员工,不知道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引发了很多的劳动争议。
并且实际中有一些情形,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决定终止合同,这些情形下终止合同属违法解除,需要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属违法终止,但员工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需要证明自己已向单位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理会,违法终止。
劳动仲裁中,书面申请和邮政发送可作为直接有效的证据,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短信、口头录音等,都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才能进行有效的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