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指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是劳动关系结束,但与劳动者主动离职、合同到期解除等情形不同的是,企业单方解除非常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地位的不平等,劳动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法律规定和仲裁裁判中必定会有所偏向。
如果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条款没有明确的认知和理解,用工过程中有损劳动者权益必定会产生纠纷,争议仲裁中也多以败诉结尾。众多争议案件中总结出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常见的6个认知误区:
1、不签合同就不是本单位员工可随意辞退
不得不说有很多用人单位管理者都有这样的想法,不签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缴社保、工伤不用赔钱、可以随意辞退等。
可能劳动法律未完善之前是这样的。经大量的争议案件证实,签不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没有多大影响,该享有的权益同样应当享有。
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就只有坏处,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不用赔偿、可以要求未签二倍工资赔偿、社保工伤待遇照常享有……。
2、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雇
试用期是劳动双方的考察期,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考察期如果觉得不满意就随时可以要求离职,这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然而实践中很多企业是用错了,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没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违法约定试用期等,这些情形下解除都属于违法解除。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解除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觉得给员工签了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无法解除了,就不愿意与员工签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应当签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将面临二倍工资的赔偿。实际上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是一样的,基本没有什么不同。
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就会认为三期女职工就不能解除,实际上只是规定经济性裁员、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下不能解除,当三期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
5、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就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
而实践中,很多企业用本条规定解除员工,最后被判违法解除。
规章制度条款不合法、制定制度程序不合法、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公示、无严重违纪的证据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6、只要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除
一些企业“财大气粗”,认为支付点赔偿金不是什么大事,看不顺眼的员工想辞就辞。
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