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也是工伤处理流程的第一步。在实际的工伤争议处理中,工伤认定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
“三工情形”指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符合三工情形的受伤职工,即可认定为工伤。
但实际的用工过程中,是否由工作原因受伤是存在争议的。很多劳动者都认为只要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的伤都算是工伤,而员工自身造成的事故与工作无关,用人单位自然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是因为工作受伤,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即使满足三工情形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案例】
陈某是一家酒店的厨房帮工,主要工作是领料、传餐盘和切菜等配合厨师的工作,日常的工作范围是厨房和冷藏间。
2012年7月某日,出门某离开冷藏间后单独前往厨师长办公室,之后被发现其已从办公室窗户坠楼身亡。
报警后警察通过调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经陈某同事证实,陈某事发前后厨师长在厨房工作,并未安排陈某到办公室,同时也没有其他领导指示陈某前往办公室或其他场所。
事后陈某家属要求酒店为陈某申请工伤认定,酒店认为陈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坠楼,不同意为陈某申请工伤。
一个月后陈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后认为陈某事发地点不是日常的工作岗位,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坠楼身亡,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陈某家属不服,向区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坠楼是否为工作原因造成。一般来说,工作原因包括员工自身工作包括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也包括上级领导或组织临时指派的工作要求。
本案中陈某去办公室并不是工作职责和领导指派,同时警察又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即证明陈某并非因工作遭到他人报复导致坠楼。在排除陈某因工作原因坠楼的前提下,可以作出陈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也就不予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