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用人单位招聘每个工作岗位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岗位职责,规定工作量就会有完成进度与时间限定。
在实践中,加班是员工滋生负面情绪的源头之一。很多员工都会抱怨工作怎么做都做不完,领导安排的工作量太大,天天都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
而事实证明,有偿的加班也就是公司支付加班费让员工加班,他们的负面情绪会极大程度的降低。
而管理者认为,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是员工上班时间应该完成的工作,完不成任务是工作能力的体现,自己留下来延时完成公司是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的。
这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想法,那么在劳动法律中,员工完不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留下来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完不成工作加班 算是被迫加班吗?】
王谋宇2014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成都市某广告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
他在广告公司从事市场推广工作,公司对于推广工作人员每天都有定额的工作任务。
从进入公司开始,王谋宇因工作任务上班时间完不成就需要天天加班。后来随着业务熟练和工作任务的不断变化,王谋宇发现自己每天的工作都完不成,天天都要加班,但是想到自己还年轻加点班不算什么也就一直这样工作着。
三年过后劳动合同到期,王谋宇决定另谋发展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向公司要求支付这三年来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已经准备好的考勤软件打卡记录。
公司感到非常不解,公司从来没有要求王谋宇加班,王谋宇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加班工资,所以公司觉得不应该向他支付加班工资。
与公司调解失败后,王谋宇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成都市某广告公司支付2014年6月到2017年5月的加班工资55172元。
仲裁结果:
由于王谋宇无法证明是公司要求其加班,也无法证明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超过劳动定额标准,驳回其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那么是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过多的工作任务来迫使劳动者加班呢?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所以劳动者认为单位安排的任务过重导致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需要证明单位安排的工作量超过劳动定额标准。
为避免劳资双方各执己见产生矛盾,建议公司规定加班审批制度,只有经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
员工如因工作任务繁忙需要延时工作,及时向公司进行加班申请,获批后进行工作,否则不被认定为加班,致使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