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的生产、运营和发展来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是非常重要的。在企业运营中员工负能量的转播危害非常大,那么员工在单位消极怠工、传播怠工言论,单位有权开除员工吗?
在没有任何预兆,也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公司直接用张榜公布的方式开除,毫不知情的朱康冠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朱康冠2006年8月进入成都市某生产制造公司,2007年12月14日中午公司突然张榜开除朱康冠,朱康冠在去上班的途中,被同事告之 “你被开除了”,毫不知情的朱康冠以为同事开玩笑,同事告诉他“今天公告栏里发奖惩公布单了,上面说你多次煽动怠工,把你开除了……”。
朱康冠来到公司公告栏果然贴着一张“奖惩公布单”,称“朱康冠在业务人员集体聚会就餐期间,多次煽动怠工,使公司在客户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据此按公司规定,决定予以开除处理,即日生效。”不久后,朱康冠接到公司通知,告之已被公司开除,勒令其立即停工出厂,并要求他协同其家属马上搬出宿舍。
朱康冠认为,公司的行为剥夺了其应有之劳动权益,直接导致不明真相者认为其有特大错误而被开除,在同事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甚至被家人误解而产生家庭危机,使其在名誉上受到无法挽救的巨大损失,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故起诉要求该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成都市某生产制造公司认为,朱康冠在集体场合多次煽动怠工,明显违反厂规厂纪,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开除的决定,并根据奖惩流程在厂内公告栏内予以公告,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成都市某生产制造公司还进一步声称在作出决定前召集了有关员工对朱康冠煽动怠工的行为进行过核实,并出示了有关书面会议记录,请求法院驳回朱康冠的起诉。
法院判决:单方所做“会议记录”不予认可,公司侵犯名誉权成立。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仅凭自己单方所作的“会议记录”便得出朱康冠“多次煽动怠工,使公司在客户中造成极坏的影响”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公司在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朱康冠“多次煽动怠工”的情况下便作出开除决定,并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公示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该行为足以使朱康冠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最后,法院认定公司侵犯朱康冠名誉权成立。公司应就侵犯名誉权向朱康冠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公司公告栏内张贴道歉书,为朱康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朱康冠精神抚慰金8000元。
用人单位为了单位的健康发展公开开除负面能量传播者“杀一儆百”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是很常见的。但是为什么在劳动仲裁中缺失违法行为呢?实际上这就是大多企业对于劳动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有缺陷,安安用工风险管控,建立和谐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