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苏小花的请假记录开始密集出现在公司钉钉系统中。 4月11日起通过微信和钉钉平台频繁请假: 4月12日至14日的3天病假获批,17日的 1 天病假顺利通过,18 日至 24 日的 6 天假期毫无阻碍,25日至28日的4天病假也得到批准。值得注意的是,这期间苏小花每次请假理由均为 "医院看病"" 生病 ",却从未提交过任何医疗证明。 5月5日,苏小花再次向直属领导张某口头请假,张某明确要求其通过钉钉平台走正规流程。 5月6日,苏小花在系统中申请5月4日至31日共计21天病假,直属领导当日便以 "请假时间太长需要假条" 为由拒绝。 5月8日,她将请假期限缩短至5月4日至12日(8天),虽获直属领导通过,但分管领导始终未予审批。 5月18日,苏小花再次申请5月15日至 19 日(5 天)病假,再次被直属领导拒绝。
法院指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合法的上班时间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本案中,苏小花明知请假流程却从未提交医疗记录,5月5日之后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缺勤,直至5月18日再次申请未获批后仍持续缺勤,这种行为已明显违反劳动纪律。
对于苏小花提出的 "生病并非无故缺勤" 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其就诊记录存在诸多疑点:
4月12日和17日的就诊有明确检查治疗记录,但其他就诊多为患者自述; 江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次建议完善检查,苏小花却未执行而是更换医院; 南京某医院怀疑其胃食管反流建议转科,她却未进一步诊断而是继续换院开假条。 30天病假来自5家不同等级医院的情况,明显违背正常就医规律,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明确,苏小花在明知请假流程的情况下,多次未提交医疗证明,且在请假未获批准后持续缺勤,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在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苏01民终5018号(当事人系化名)
以案说法
公司前期对无证明请假的默许,客观上造成了规则执行的松弛,直到5月才严格要求提交假条,这种管理尺度的不一致虽未影响最终判决,但也暴露了制度执行的漏洞。值得肯定的是,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这成为法院认定解除行为合法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