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请求 韩某要求C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例分析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约,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工资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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