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保障与证明,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很多单位认为短期的临时工就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发生劳务关系,劳务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可以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双方责任义务等进行简单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未给临时工签劳动合同
2002年初,赵铁柱经人介绍到达州某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每月工资600元,未签订个书面合同,随后几年赵铁柱工资逐渐有所调整。
2012年3月,该单位实施优化组合、选择上岗,对每个职工均采取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害怕签订短期合同后自己以后工作没有保障,赵铁柱提出了与单位签订的要求,被单位拒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铁柱于2012年4月离岗。

2012年5月6日,赵铁柱向达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证明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后赵铁柱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三金”,并给予其经济补偿。而该单位则辩称,单位与赵铁柱之间无任何劳动合同,也无任何招工手续,单位同意与赵铁柱签订劳动合同,但赵铁柱提出的要求过高,所以未能签合同,应驳回赵铁柱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达州某事业单位为赵铁柱补交养老保险金、社会金及金,并支付赵铁柱经济赔偿金23560元,失业金11230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应享有与被告有劳动关系的工作者同样的待遇。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且原告也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