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李青松于2014年3月入职襄阳能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自2015年6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缴费基数远低于其实际工资。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李青松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仅为2500元,医疗保险为3910元,而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4511.92元。2019年6月,李青松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能翼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能翼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关于能翼公司需向李青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法缴纳”包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性不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参保手续,更要求其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申报并缴费。缴费基数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即属于“未依法缴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侵害了劳动者的社保权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自2015年6月起至2019年6月止,共计4.5个月,以月平均工资4511.92元为基数。 本案的核心争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构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在全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显著分歧,形成了 “同案不同判”的地域化格局。 支持方:如本案湖北以及天津、陕西等地法院认为,“依法缴纳”的核心在于“足额”。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费,实质上侵害了劳动者权益,与“未缴纳”性质类似,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反对方: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司法文件认为,“未缴纳”与“未足额缴纳”性质不同。用人单位已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基数争议属行政征缴范畴,应通过社保行政部门责令补缴解决,一般不支持劳动者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 折中规定:如深圳等地为用人单位设置了一个月的补救期,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由此可见,劳动者能否因此获得经济补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司法裁判口径。所以,劳动者在维权前,查询本地指导意见或案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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