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某厂成品包装车间工程由某建设公司承建,分包给王某某。2021年4月,张某某进入案涉工地从事木工装模工作,工资300元/天,由包工头王某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按月发放。2021年5月,张某某在工地作业时不慎摔伤。张某某经认定工伤后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后将木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某,张某某虽系王某某雇请,与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设公司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张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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