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热处理公司自冯某离职后超过三个月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某热处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劳动者可以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再审遂判决驳回某热处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竞业限制涉及到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劳动者就业权的冲突与平衡。因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可能造成劳动者收入减少,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在劳动者未能依法及时取得经济补偿时,应优先保护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的权利,实现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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