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2021年7月,张某的办公条件被回收,无法继续工作,某乙也停止了工资发放。在用人单位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但以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原审认定2021年7月双方劳动合同已事实上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OA系统使用记录等仅能证明其申请费用报销等事宜,不足以证明2021年7月23日后仍持续提供劳动。 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必须以书面通知为唯一形式,通过回收办公条件、停止发放工资、拒绝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等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也可认定为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因无法证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行为解除”,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需注意,仅凭报销申请、系统登录等间接证据,难以证明仍在持续提供劳动,不足以否定劳动合同已事实上解除的事实。 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2382号 此文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