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原系某公司员工,2024年5月工资标准为18310元,当月扣减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后实发工资数额应为16091.29元,某公司未支付其该月工资。因许某存在向公司借款16000元的事实,某公司便将该笔借款用于抵扣欠付许某在2024年5月的工资。
争议焦点 某公司主张以许某借款16000元抵扣欠付工资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鉴于某公司认可确未支付许某2024年5月工资16091.29元,故其应及时支付该工资款项。对于某公司要求许某偿还借款16000元并主张该借款应与欠付工资应相抵扣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许某不同意抵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公司可就该项诉求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员工向单位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亦不相同。
某公司虽主张因经营困难无法正常发放工资而通过借款的方式“预支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抵扣工资达成明确合意,亦无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约定该借款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在许某明确不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某公司单方主张抵销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某公司认可欠付许某2024年5月工资应实发数额16091.29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予以支付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以借款抵扣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的核心裁判要旨,在于严格区分了工资支付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并强调了债务抵销必须以双方合意为前提。工资报酬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生存保障的优先属性,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其他债权债务进行抵销。法院的认定深刻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倾斜保护原则,也符合《民法典》关于债务抵销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要件。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用人单位,不能利用管理优势随意将经营风险或借贷纠纷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或拖欠工资。如果确需将预支款与工资挂钩,必须事先与劳动者达成明确、自愿的书面协议,否则将面临败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该判决不仅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也为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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