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一昌是某公司的职工,有一次在公司食堂用午餐的过程中,因吃酸菜鱼时不慎误咽鱼刺,经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食管异物伴穿孔。入院后在全麻下进行了食管异物取出术,住院十天。
林一昌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林一昌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林一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林一昌在可隆公司食堂用餐,吃酸菜鱼时不慎误咽鱼刺,导致食管异物伴穿孔,并非因公司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市人社局依据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林一昌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一昌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4)建行初字第86号(当事人系化名) 这10类情况不能认定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3. 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4.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6.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7.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8. 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9. 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10. 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