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民申119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洪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终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某公司在公共地方粘贴《处罚公告》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行为,洪某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应寻求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现洪某直接撕毁公告,对公司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某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一、二审法院对洪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至于其他问题,一、二审判决已进行充分论述,亦无不当,不再赘述。洪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洪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洪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麦晓婷
审判员:董广绪
审判员:陈慧峰
二O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铭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