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某咨询公司向龙某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3年6月2日终止。2023年6月,龙某以某咨询公司拖欠工资等为由向某咨询公司发出《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并索要被扣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等证件。
某咨询公司未退还且未予回应。离职后,龙某应聘新单位时,因无法提交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而被拒。经龙某投诉后,某咨询公司于2023年12月退还全部证件。龙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咨询公司支付因未退还证书造成其无法入职其他单位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后龙某诉至法院。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稳就业促发展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六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及时退还证件导致劳动者损失的,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某咨询公司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收取了龙某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原件,并出具了收条。在龙某离职后,某咨询公司无故不予退还上述证件,经龙某向有关部门投诉后才予以退还,某咨询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了龙某再就业受限,影响了其基本生活。鉴于龙某已经离职且未实际提供劳动,故人民法院酌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某咨询公司未及时归还龙某证件期间的经济损失共计147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以及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的名义和方式要求扣押劳动者的个人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法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驾驶证、社保卡、护照等证件,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应依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件是劳动者证明身份、技能和资质的核心凭证,是求职市场的“通行证”,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行为为劳动者再就业设置了非法壁垒,导致劳动者技能闲置、收入受损,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效率,充分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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