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谢某某在某工程公司担任技术类岗位工作,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该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提前履行请假程序并在休假结束时及时销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谢某某于2024年4月20日填写《请假审批表》申请月休假,请假期间为2024年5月1日至5月6日。部室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审批表上“书记批示”与“项目经理批示”处无签字。
2024年5月2日,某工程公司项目工作人员向谢某某发送微信称谢某某自5月1日未正常出勤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要求谢某某收到通知后立即返岗。谢某某回复称项目未与其协商五一节假日加班,其也未自愿申请五一期间加班,同时已按流程办理请假手续。5月8日,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向谢某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2024年4月30日至5月6日期间,谢某某无故连续旷工满7天且未向公司说明正当理由,前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决定于2024年5月8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谢某某遂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来源:成都中院发布202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成都市劳动争议领域典型案例之案例四
争议焦点
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接受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是否构成旷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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