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企业健康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重庆五中院特精选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7个予以发布,聚焦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涵盖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和基本劳动权益保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维护、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人事争议服务期违约金等多个热点领域,既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清晰指引,也为企业规范用工划清制度红线,传递了平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价值导向。
下一步,重庆五中院将持续以司法力量破解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社会稳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阮某蝶、王某全与重庆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阮某蝶、王某全从事网络主播工作,重庆某传媒公司为阮某蝶、王某全独家演艺经纪公司,并有权全面处理阮某蝶、王某全的演艺经纪事宜。胡某玲未签订该协议书。阮某蝶、王某全、胡某玲均在重庆某传媒公司指定互联网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工作,重庆某传媒公司规定每月直播有效时长不少于156小时、有效天数不少于26天。阮某蝶、王某全、胡某玲可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形式、时间点等,工资由保底工资加超额直播收益构成。2024 年9月、10月,阮某蝶、王某全、胡某玲完成直播工作,但重庆某传媒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应工资。2025年1月,重庆某传媒公司被注销,其股东为王某友、简某、王某。阮某蝶、王某全、胡某玲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友、简某、王某支付工资。此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阮某蝶、王某全、胡某玲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阮某蝶、王某全、胡某玲已按约定完成直播工作,重庆某传媒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应工资。重庆某传媒公司在申请注销时,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阮某蝶、王某全、胡某玲未及时申报工资债权而未获清偿,王某友、简某、王某作为重庆某传媒公司出资股东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王某友、简某、王某支付阮某蝶、王某全、胡某玲应由重庆某传媒公司支付的工资。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下,网络主播时空自主性强、工作内容灵活,对其与经纪公司的劳动关系把握,应立足于支配型劳动管理属性,结合工作控制强度、收益分配模式、议价能力差异等要素综合判断。本案在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虽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同时,保障其基于付出劳动应当享有的报酬请求权,确保平等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因用工形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以司法实践为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筑牢基本权益保护屏障。 2022年10月14日,拉某斯公司的众包骑手何某君在工作中受伤。后何某君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天。2022年11月5日,何某君在拉某斯公司平台恢复接单,拉某斯公司为何某君参加职业伤害保障。2022年11月7日,何某君受伤经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职业伤害。2023年2月13日,何某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3年4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君的受伤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伤残情况为鼻中隔骨折已愈。2023年6月20日,案外人重庆市某某人力资源集团公司职业伤害保障资金专户向何某君支付34601元和9554.74元,备注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费用。2023年7月25日,何某君以前述诉讼请求作为申请仲裁事项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何某君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拉某斯公司支付何某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鉴定及鉴定检查费、后续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14841.51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何某君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何某君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已经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再诉请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人员在遭遇职业伤害时,经认定为职业伤害且评定为伤残等级后,有权享受职业伤害待遇,其中职业伤害确认程序参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程序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新就业形态人员在遭遇同一事故伤害时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本案中,何某君按照《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已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34601元和医疗费用9554.74元,何某君作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已经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再诉请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汤某洪系某平台外卖骑手,平台运营方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为汤某洪参加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汤某洪在送单途中因路滑摔倒受伤,被确认为职业伤害。事故发生后,汤某洪获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但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汤某洪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汤某洪支付生活保障费,判决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汤某洪护理费。宣判后,汤某洪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作为国家试点的专项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底线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性质决定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但国家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法院判决支持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可以叠加赔付,以填平损失,并判决平台公司在商业保险之外,应当承担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应赔偿责任,构建了“职业伤害保障、商业保险和平台企业三方共担”的多重保障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促进新就业形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包括在职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两年内)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相似行业的竞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实际控制人、股东、职员、顾问等,李某离职后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某信息科技公司将按月支付补偿金,若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李某离职后报告其已在某商贸公司重新就业,某信息科技公司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5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后某信息科技公司发现李某实际就职于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某科创公司。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某信息科技公司起诉请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向某信息科技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离职后虚假报告竞业限制期内的任职情况,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4年6月,李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重庆某商务公司“线上运营岗位”,通过面试后收到录用通知,载明:入职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入职前需完成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体检事项;公司录用的前提条件包括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等。李某按照录用通知的要求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入职前的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测结果显示李某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均为阳性。李某向重庆某商务公司提交前述体检报告后,重庆某商务公司要求李某进一步就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DNA)作定量检测,并向公司提交检测报告。定量检测报告显示李某指标超出正常值范围。李某向重庆某商务公司提交检测报告后,重庆某商务公司以项目运营不佳、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录用并告知李某。其后,重庆某商务公司在招聘平台继续发布李某应聘的“线上运营岗位”的招聘信息。李某遂起诉主张重庆某商务公司构成就业歧视,要求重庆某商务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某商务公司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官网发布致歉声明并连续保留10日。宣判后,重庆某商务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商务公司构成就业歧视,应承担侵害李某平等就业权的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系基本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岗位取消”等各种理由作为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理由,构成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隐蔽性就业歧视”。本案明确了关于“就业歧视”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用人单位以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个人健康因素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区别对待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彰显了人民法院平衡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的审判理念,对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某电器公司支付彭某工资1665元、高温津贴2000元;三、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超龄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但其与普通适龄劳动者一样,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通过获取劳动报酬满足自身生活需求,即超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特殊劳动用工关系中,同样具有人身附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劳动者天然弱势特征,如仅因超龄便排除劳动法律法规中倾斜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条款的适用,将危及超龄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及发展权的实现,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亦不符合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的政策导向。因此,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同样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本案中,超龄劳动者彭某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高温津贴,系依法行使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基本权利,二审人民法院遂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损害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依法改判某电器公司向彭某支付拖欠工资及高温津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典型案例。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随着国家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超龄劳动者在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就业人数日益提升。本案生效裁判明确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劳动基本权益,从司法层面确认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与权益主体地位,回应了社会老龄化趋势下的用工新需求,也为企业用工规范提供明确指引。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公招人员聘用合同》《关于支持刘某同志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协议》于2024年1月10日解除。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重庆某学院《公招人员聘用合同》违约金6794.52元。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某学院资助金180301.35元。四、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学院《关于支持刘某同志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协议》违约金100000元。五、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在双方约定的脱产期满后返岗构成违约,重庆某学院解除与刘某的聘用关系并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理由正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刘某通过公招入职重庆某学院,入职时签订了《公招人员聘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刘某在职期间,又考取了博士,需脱产攻读,又与单位签订了《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协议》,单位对刘某在职攻读博士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增加刘某的服务期限。刘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返岗,并因违反单位管理规定被解聘,不能完成服务期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