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小型的私人企业,企业招聘员工可能会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上班时间、工作内容等,知识口头约定了暴动报酬。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实际发放的劳动报酬与约定的劳动报酬不符,劳动争议仲裁中没有薪资约定证据,应该如何判定呢?下面我们就从一个案例中来了解一下。
来自四川凉山州的李金辉于2004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成都一家私人老板开办的某金属制品厂工作,起先做销售业务员,后来老板提拔他担任厂长兼总经理助理,也由原定的业绩提成变为工资方式结算,月薪为5000元。但李金辉与单位没有签订过,工资多少都是他和老板口头约定的,仅在领取时签个字。2006年春节过后老板找李金辉就工资待遇进行协商,当时在场的除他俩外只有司机李某。
协商的结果是,老板与李金辉口头约定李金辉2006年的工资调整为每月6000元,每月先行支付1800元,余额年底支付。
在工作满一年后,06年底时公司只支付了李金辉部分工资余额。

2007年春节过后,李金辉回公司工作并向公司要求结算以前未结清的工资,可出乎意料的是,单位不但不同意结算工资,还当场解雇了李金辉。事后,李金辉向劳动仲裁提起了申诉,要求单位支付06年余额工资;07年1、2月份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多元。
但因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李金辉的工资情况,而单位对李金辉的说法全部不予认可,并强调在1月份就已通知李金辉终止,于是仲裁认为李金辉的申请证据不足,裁决对其申诉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对于这样的结果,李金辉感到非常气愤和无奈,接着他委托了律师为其一审诉讼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律师根据劳动法的特殊举证规则,向法院申请要求单位提供李金辉近两年工资签收单及为李金辉办理退工的相关证明。结果单位只提供了部分工资签收单并称2006年1月份的签收单丢失了。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为证的情况下,可以其他相关证据为证。
最终,法院依据劳动法的特殊举证规则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支持了李金辉的全部诉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简而言之就是口头约定的工资该如何来证明,该由谁举证的问题。律师在此就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先作以下简单阐述:案件在法院诉讼时,原、被告是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表述事实的,因为法官作为完全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中立的第三方,他是无法用摄像机来回放真实情况的,只能按照诉讼中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反映和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