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用工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况。按照劳动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退休再聘的劳动者产生工伤,能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呢?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李受聘于一家孤儿院,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之后,老李与孤儿院为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因协商未果,老李诉诸法律。近日,崇明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老李的大部分诉请。
2011年7月,年过60岁的老李经人介绍,到一家孤儿院从事护理工作。2016年7月28日,老李在当班看护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2017年3月,老李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但未能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同年年底,仲裁裁决单位一次性支付老李伤残补偿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否决了老李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老李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1月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孤儿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8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后,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老李在年满退休年龄后被孤儿院聘用,双方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5.89万余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退休再聘是特殊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年满退休年龄后被单位聘用,发生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其赔偿标准又该如何定夺?
为保障受聘退休人员工伤后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赔偿标准,《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则规定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