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教育公司主管。2023年1月,教育公司向刘某发送通知,告知对于他2022年度未休的年休假,公司将集中安排在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休假。上述期间刘某未正常到公司工作,公司正常支付工资。
据查,根据工作年限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刘某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应休年休假为5天。
仲裁结果
仲裁委调查发现,2023年春节放假为1月21日至1月27日,1月28日至2月3日为工作日。
由于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2月3日刘某按单位安排均未上班,公司正常付薪,应视为1月28日至2月3日为休年休假期间,年休假天数(7天)不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刘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其仲裁请求。
提醒企业
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统筹安排休年假的权利,也应当做到合理行使权利,尽量在安排年休假时征求并考虑员工本人意见,平衡与兼顾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同时,不应以强制团建等形式安排休年假,应当给予劳动者自行支配休息时间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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