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而是在30日通知期届满后,让员工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才通知员工离职。
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法律风险非常大。
基本案情 Basic case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走,告诉我怎么交接”等内容,范某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资。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小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汪小姐虽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该意思表示应允,未与汪小姐办理离职手续等。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汪小姐正常提供劳动。而时隔三个月之久后,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汪小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涉公司给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汪小姐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其行使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送达公司即生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离职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大部分公司都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但是在面对员工离职时,还是会遇到颇为头痛的问题。 员工离职往往是企业劳资风险最集中的方面之一,因为当员工选择离职后,心就不会在公司了,所以就不会有所顾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离职管理没有规范的操作流程,或者即便有规范的离职操作流程,没有按照离职操作流程进行,就很容易产生劳资风险。因此,企业需要站在人才战略的高度,重视员工离职管理,建立健全员工离职风险防控机制,才能把员工离职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