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概括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虽然表述的很清楚,但是实际中工伤认定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旦用人单位职工产生工伤,即使给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单位还是要承担部分经济赔偿,并且如果产生争议会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
所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肯定会将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反复强调,然而即使在反复宣导后还是会发生职工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意外伤害。
这样的情况或者是其它看似与单位无关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肯定是不愿意为员工认定工伤的,就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案例】下班后等人下班帮忙受伤 违反公司制度也能认定工伤?
董某和郭某是同村的老乡,2013年6月一起进入到成都市某铝制品制造公司,两人被分配到不同的班组。
2016年7月某日下午,董某下班后到郭某班组等郭某一起下班回宿舍,郭某当日工作任务还没有完成,董某便帮忙一起做。
在董某帮忙的过程中,左手被机械打伤,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臂多处骨折。
董某治疗的过程中,医疗费由公司支付,但公司未为董某申请工伤认定,原因是董某下班后本应离厂返回宿舍,未经请示私自到别的班组串岗,不算是工伤。
董某伤愈出院后自行到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
公司不服,认为董某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在他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董某未经请示下班后到别的班组帮忙工作,但其行为最终是为了制造公司利益,应当视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故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中的争议点为,员工是在下班时间、其他班组做并非自己岗位的工作而受伤,看起来与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三工”条件不符。
虽然董某已经下班,受伤的地点虽然在其他班组,其工作环境也是日常工作的地方,,应当看做是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内受伤。其行为的还是为了帮助公司生产,提高公司的利益,应当看做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