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双方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会有调解处理的环节。所以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劳动双方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的大多都具有法律效应。
但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总会有双方之前的协议被推翻,变成无效协议,导致仲裁结果完全倒向另一边。
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提到过,比如员工产生工伤,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单位赔偿后员工又认为赔偿过低,推翻协议要求工伤认定,从新赔偿。仲裁会以存在重大误解下达成协议,要求单位补齐差额。
还有就是员工不愿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与公司达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有些公司还会每月会发放社保补贴。之后如果员工提出劳动仲裁,该协议是无效的,公司需要补缴社保,员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双方协商多加班也是无效协议?
某生活用品制造公司,2015年春节前接到一笔大订单,由于时间比较紧,新招员工肯定也来不及了,于是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
大会中公司要求愿意加班完成订单的员工到本部门领导处报名,对于加班的员工,公司将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且加班时薪是高于平时加班的。
员工都希望多挣钱,于是纷纷报名。公司与报名加班的员工都签订了书面的加班协议,约定接下来两个月,员工每个天工作13个小时,平常的休息日也需要到公司加班。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约定了加班时薪。协议中还约定,本次加班为员工自愿加班,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加班一个月后,两名员工在晚上下班在厂门口因疲劳过度摔倒,经过治疗后要求公司认定工伤,公司表示加班协议中是有约定的,加班是自愿行为,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之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判定该协议无效,公司应该承担工伤责任,并且及时要求企业责令改正。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