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时现在求职者应聘时着重考量的,特别是年轻的职工,将法定的假期看作是自身非常重要的权益。
而80%以上的用人单位都是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工作时间和安排休假,从而产生很多的争议问题。
带薪年假是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很多企业对带薪年假的规定都不一样。还有很多用人单位不安排带薪年假也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有很大的劳动争议风险,很容易造成群体仲裁。
【案例】
陈生2013年1月进入某咨询公司,担任营销经理的岗位,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
陈生入职四个月后,因个人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请10天的带薪年休假。
公司人事部没有同意陈生的休假请求,理由是依照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规定“新入职员工,需要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可申请带薪假年休假”。
当时陈生虽然不服,但是考虑到还要在公司继续上班,便请了事假处理自己的事情。
2013年年底,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办完离职手续后,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上班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八千余元。
公司人事再次拿出制度中工作满一年才可以申请带薪年假的条款,拒绝支付。
随后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咨询公司支付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12月22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陈生认为:其累计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在之前公司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应当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咨询公司为安排其休假,就应当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咨询公司则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新入职员工需要在本公司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陈生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员工陈生在进入新公司工作之前已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因此在进入新公司当年就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咨询公司按照陈生应休年休假天数支付其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本案例中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公司错误理解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条款中的连续工作满一年,并非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员工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在进入新公司当年就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对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进行了明确解释:“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