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兼职工是很多服务型行业在业务高峰期或特殊需要时需要招用的,很多单位招用临时工也就几天或者几个小时,也就口头承诺薪资不会签订什么合同协议。
临时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如果临时招用的员工在工作时受伤,属不属于工伤呢?
大多单位都会认为,这都不是本单位员工,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受伤不能按照工伤标准来进行赔偿。是这样吗?
成都某餐饮店,临近国庆客流量较大,店内职工不够用了。于是老板吴某安排领班汪某找几个临时工国庆期间来做工。
10月2号,临时工张某在厨房帮忙时不慎跌倒,造成手指骨折以及部分烫伤,随即送进医院住院。
吴老板支付了张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与了1000元的营养费,但不承认张某属于工伤。
吴老板认为张某只是领班汪某找的临时工,不是自己店里的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照工伤待遇赔偿。
张某及其家属申请仲裁,要求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享有本款规定的权利问题上,这里所指的职工或雇工并没有临时工和固定工之分。
仲裁判决张某属于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十级,因并未购买工伤保险。张某的工伤待遇全部由餐饮店承担,医疗费、伤残补贴等共计10万余元。
招用临时工上班一天就出现工伤,用工单位来说无疑是飞来横祸。如何控制、避免企业用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赔偿风险,安安法务九大用工风险管控系统为您建立无忧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