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为自身牟利,在一些单位还是存在的,一方面在公司获得高额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却利用职权损害单位利益以谋私利。单位解除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员工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是如果企业本身用工就存在法律风险,解除员工不仅得不到支持,还可能引发劳资纠纷。
【业务总监以权谋私 单位解除反被告】
陶某是成都某科技公司老板高薪挖来的业务总监,2012年3月入职,主要担任某电子产品的渠道销售工作及营销团队管理。
入职半个月后,公司人事找陶某签订劳动合同,陶某说公司老板杨总已经和他单独签了合同了,人事信以为真,便没有再要求也没有向老板求证。
在陶某任职过程中,将公司办公物品全部改为了由陶某姐姐创办的公司提供,采购一些福利产品也由某亲戚独家供应。刚开始公司没有人知道,虽然采购价格稍高,也无人察觉。
2013年1月,公司接到匿名举报,举报陶某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便利作出有损公司的决定,公司查证后依法解除和陶某的劳动合同。
2013年2月,陶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代通知金共计30余万。
仲裁判决:成都市某科技公司支付陶某18.38万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驳回陶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中陶某营私舞弊,给单位带来了损失,企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需赔偿。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虽然公司人事要求过,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未签劳动合同是由陶某造成,所以有以上判决结果。
当一个员工想要通过仲裁让企业赔偿,会存在很多方法,用人单位只有完善自身的用工系统,才能避免劳资纠纷赔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