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与单位产生争议大多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或者是产生工伤之后。在劳动争议爆发之前,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地方大多也不会明确指出,但当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这些问题就会成为索赔的依据。
【解除伪造履历总经理后遭索赔】
2015年10月20日,四川省某投资集团发出聘任通知,聘任杨正辉担任集团设立在北京的网络公司的总经理,聘期2年。
杨正辉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万元,绩效工资2.5万元,合计5.5万元/月。在职期间,杨正辉负责网络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等事物,四川省某投资集团未与杨正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8月,投资集团人力资源部发现杨正辉应聘时的建立有造假行为。8月10日公司以杨正辉伪造履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与杨正辉解除劳动关系。
杨正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余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
杨正辉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正辉:我向公司提出过签订书面合同,被公司拒绝了
杨正辉主张其曾向网络公司提出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薪酬等条款未达成一致,故公司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就该主张,杨正辉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予以佐证。
公司:你作为总经理,掌管公司经营、人事、财务,劳动合同签署是你的职责,怎好意思要二倍工资?
公司认为,杨正辉作为该公司总经理,掌管公司经营、人事、财务,其职责范围包括了人事管理,而劳动合同签署是杨正辉的职责范围,故不同意支付杨正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为证明上述主张,网络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制度清单、印章使用审批表、招聘申请/增员申请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杨正辉担任的总经理职责,决定了其将全面负责网络公司的各项工作,故其对网络公司的人员、财务均负有一定的审批和管理职权。因此,无论公司员工的招录,还是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度的通过,最终均需要杨正辉的签字确认。
但上述事实同时也显示,杨正辉虽对网络公司的人事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但其职责范围并不负责管理和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务。该事实从公司自行提交的印章使用审批表及招聘申请/增员申请表中,杨正辉仅在“公司领导签批”一栏中签字,而在其签字前还有“分管领导/委托负责人意见”、“人力资源意见”等几个栏目及相应人员签字,亦可以佐证。
此外,杨正辉的聘任通知系网络公司的母公司某省投资集团作出,其解聘亦经过了网络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通过,亦佐证了杨正辉本人的人事管理系网络公司董事会及上级母公司的管理职责,杨正辉对其本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负有管理责任。
综上,网络公司应就未与杨正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应支付杨正辉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8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余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该笔款项的金额虽然较高,但鉴于杨正辉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应当保护的劳动者范畴,其权益理应得到平等保护。因此,在审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支付时,仅应当考虑相应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而不应受其工资标准高低的影响。
就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一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10日解除。但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网络公司主张杨正辉伪造履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真实性的网络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个人提供资料如有虚假,网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杨正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