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和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女职工才发现已经怀孕,那么在此情形下,女职工该如何处理呢?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对“孕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解除”问题进行说明讲解。
2013年7月30日赵某丽入职重庆某商贸公司,从事信息录入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16年7月29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9月中旬起,商贸公司业务调整,信息录入业务全部外包。
2015年10月15日,商贸公司向赵某丽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您协商,我公司安排您划转部门,但您不同意划转,现我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 。
2015年11月1日,赵某丽经医院诊断为妊娠9周,当日赵某丽向商贸公司提出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予以拒绝。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赵某丽要求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主张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对于赵某丽的怀孕尚不知情,赵某丽当时亦未表明已经怀孕,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10月15日之前赵某丽已经处于孕期,商贸公司的解除行为有违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故判决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商贸公司虽然在作出解除决定时并不知晓赵某丽已经怀孕,但是在作出解除决定之前赵某丽已怀孕属于客观事实,故商贸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为由和赵某丽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孕期女职工有权基于怀孕事实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